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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的条件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工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自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