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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免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财税(2013)37号文件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企业如果享受免交增值税的,先正常确认收入,然后再转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增值税时,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