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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