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负数调整到其他流动资产
更新时间:2025-04-11 01:00:20 •阅读 0
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需要列报到其他流动资产的。
具有原因: 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主要是由于累计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所致,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可以在未来继续用于抵扣企业的销项税。从资产的定义来看,尚未抵扣的进项税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虽然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但是其未来可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因此也属于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资产的定义,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资产,而不应当作为负债项目的抵减项进行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