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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办法

  记者从证监会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新“国九条”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精神,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现行《托管办法》于2020年7月由中国证监会和原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基金托管行业集中趋势明显。目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少数几家证券公司托管了约80-90%公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符合现行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实质展业能力有限,有必要完善准入门槛,支持真正具备较强展业能力与合规风控能力的机构取得该项资格。

  二是部分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下大量开展其他业务,背离了业务本源。由于基金托管市场已高度集中,部分新获批或者正在申请该项资格的机构主要(拟)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金融产品甚至非标产品的托管业务,这背离了核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本源,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有必要厘清业务边界、督促持牌机构立足主责主业。

  三是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个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发生重大违约,暴露出托管人在准入尽调、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履职不到位问题,有必要针对性强化相关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

  四是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条明确,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可以取消其资格。但对于“没有开展”缺乏具体界定标准,导致不具商业可持续性的机构缺乏有序退出市场渠道,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囤牌”现象甚至违规超范围执业的风险。

  五是与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2022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推进基金托管人通过组织架构创新实现托管业务的集中化、专业化运营”,但《托管办法》中规定的个别行政许可条件对托管专业子公司难以适用,有必要明确具体政策。

  为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对《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支持在托管领域具有较突出潜能、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的主体申请该项资格。要求申请人最近三年监管评级在2级或A类以上。另一方面,提高净资产要求,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商业银行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

  二是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在申请阶段即要求申请人作出聚焦主责主业承诺;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

  三是压实托管人责任。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

  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增加或者完善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3种取消牌照情形,建立健全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同时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

  五是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允许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此外还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