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开盒挂人”等网暴行为 司法如何发力
不久前,一名13岁的未成年人在网上对一位孕妇“开盒”的事件,让网络暴力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开盒挂人”是一种新型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开盒”主要指恶意公开他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挂人”指在社交平台上将上述信息发布。这些个人信息通常通过非法手段搜集,“开盒”者隐匿在网络背后,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被公布后,往往会遭遇网民的侮辱谩骂、造谣诋毁,生活中也会被骚扰。
“从我们了解的相关案例来看,既有未成年人成为‘开盒’等网络暴力受害者,也有未成年人在网上曝光他人隐私信息、实施‘开盒’等网络暴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日前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更容易遭受网暴信息及其随之而来的精神压力的侵扰,成为网暴的侵害对象。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受不良网络信息影响,容易成为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参与者。
司法持续打击“开盒挂人”等行为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司法守护网络清朗,持续从严惩治网络暴力犯罪,2024年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292人定罪判刑,以侮辱罪、诽谤罪对91人定罪判刑,同比分别下降22.3%、32%。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介绍,这些网络暴力犯罪案件存在共性:一是社会危害严重,网暴信息以“网速”扩散、发酵,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经常导致被害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二是自行取证困难。网络空间虚拟、用户匿名,网络信息海量、传播迅速,导致网暴对象通常难以自行开展信息溯源、查明扩散路径,取证成本高昂,面临维权困境。
三是网络“黑灰产”深度参与。网络暴力乱象很大程度与网络“黑灰产”深度参与、收割流量牟利相关。一些恶意炒作成为引发网络暴力的导火索,甚至有的网暴行为就是为了营销炒作而被恶意炮制、煽动而成。
入选最高法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是一起典型的“开盒挂人”案件,体现了上述特征。
芳芳(化名是一名网络主播,有一天,她的手机突然收到很多陌生电话发来的骚扰短信,以及朋友推给她的各种网络链接,不仅曝光了她的个人信息,连家人的个人隐私都被挂上了网。
“芳芳老妈子你好。”“你爷爷死了,不然就送你们一家团聚!”“有空就曝光你个人信息、你家地址,你还拿我没办法!”……各种骚扰以及信息持续扩大,伴随着恐吓、诅咒、谩骂,芳芳选择了报警。
经过调查,此案由检察机关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发现,此案源于粉丝与主播之间的纠纷。刘某某在某直播间关注了芳芳,两年间给芳芳刷了价值3000元左右的“礼物”,微信转账了8000元。随后,两人因直播间“房管”权限产生分歧,刘某某怀恨在心,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芳芳的个人信息,在直播平台贴吧和微博发布,芳芳联系刘某某,希望协商处理,将8000元退还,刘某某依旧不满意,将非法获取的芳芳父母的个人信息也发到了网上。
“刘某某到处发布我的个人信息,很多粉丝取消了关注,我接下来两个月里直播收入减少了4万余元。他还到过我家,说了一些要杀了我、要我全家团聚之类的话,我爸妈都非常害怕。”芳芳回忆,更让她感到害怕的是:“为什么有人能轻易拿到我的个人信息,甚至我家人的个人信息?”
抓获刘某某后,警方将为刘某某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吴某某捉拿归案。吴某某拥有数十个微信群、QQ号码,他通过论坛、群组、聊天软件发布代理广告寻找客户,再将客户要求转发至上线“数据库”,便可获取客户想知道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相片、同户信息等个人信息。
法院梳理了吴某某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及银行卡676次“客户”转账记录。经查证,吴某某经手信息交易金额达7万余元,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万余元。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对类似网暴行为,司法机关持续打击。公安部今年1月发布的消息显示,公安机关依托“净网”专项行动打击整治网络暴力,对“开盒挂人”等行为重拳出击。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网络暴力案件8600余起,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500余人,行政处罚8500余人。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坚决惩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等违法犯罪,净化网络环境。2024年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458人。
司法政策加强对网暴受害人的救济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作出了全面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介绍,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人取证存在着现实困难,以往,这两个罪名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诉程序的功能发挥和网络暴力犯罪的治理成效。为畅通刑事追诉程序,及时为被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济,《意见》第12条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实践突出问题,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公诉标准予以明确。《意见》还明确了人格权侵害民事禁令的适用规则,以阻断网暴信息扩散、发酵,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名负责人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意见》,在被害人权利救济方面,落实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弥补自诉案件被害人取证能力的不足,同时对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认定标准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案件,依法适用公诉程序审理,有效救济被害人。
人民法院重点惩治网络暴力的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更加注重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平台,法院判令承担民事赔偿或者公益责任,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更加注重长效治理、综合治理。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建议、开展法治宣传等,促推净化网络生态,做实对网络暴力的源头预防;对不构成犯罪的网暴违法行为,通过依法支持民事维权和行政处罚,严密对网暴行为的治理体系。
对涉未成年人网暴,平台应尽更高注意义务
2020年,北京一名中学生李某某突然发现,某社交平台上出现了侮辱自己的视频,视频中不仅有她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还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这一视频在这一社交软件中传播迅速,一天内浏览量即超过3万。
直到第二天,因其他受害人投诉,平台下线了该视频,此时点击量已达4万余人次。原来,黄某某在学校学习期间因琐事与李某某产生矛盾。黄某某委托另外一名同学刘某某通过社交软件制作了前述视频。因黄某某和刘某某均为未成年人,经李某某及其监护人同意,公安机关未作为行政或刑事案件处理。
李某某认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律师费20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庭长颜君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涉案视频指向未成年人,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时,需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性质和对信息作出的处理情况、涉案信息侵权类型及明显程度、浏览量及影响范围、应当具备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情况等因素评判。
本案中,涉案视频中带有李某某面部清晰近照,从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体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了极端恶俗、下流的语言针对女性未成年人进行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还披露了李某某的真实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附加极度诋毁人格,甚至可能被误以为是“招嫖”的语言。涉案信息不仅可能引发人肉搜索和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的风险,明显为涉黄谣言,严重侵害女性未成年人社会清誉,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易于判断。
“由于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网络传播的瞬时性和广泛性、人格权一旦遭到侵害难以弥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颜君说,网暴受害者很难逐一通知平台删除,希望通过个案判决推动平台提升技术措施,加强对违法信息的技术监测、响应或进行人工审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线下纠纷发展到线上违法行为的案件。”作为少年法庭法官,颜君接触了不少未成年人网络侵权案件,在她看来,一些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缺乏法律意识,缺乏网上文明的规则性引导。
“比如线下骂人,孩子们知道这是不文明行为,但网上发言用的都是账号,他可能不会有羞耻感,意识不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颜君说,要加强对孩子们的网络素养教育,让他们意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网络账号发送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内容,自己要承担相应责任。
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