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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法院:虚拟货币“矿机”交易合同无效,相关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比特币挖矿”设备合同纠纷案,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潘某祥通过微信与被告雷某才订购 S19XP 比特币“挖矿”设备,支付了 23678136.90USDT(泰达币)。但因合同性质和结算价格产生分歧,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差价 6270457.36USDT,并继续交付 149 台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