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2025年部分“国四”车纳入以旧换新补贴范围
1月17日,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扩大汽车报废更新支持范围。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通知》提出,完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
《通知》要求落实资金支持政策。根据发改环资〔2025〕13号文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个人消费者乘用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
具体来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
此外,《通知》提出,各地区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要简化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及时向消费者兑现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