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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到发票,能抵扣吗?

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抵扣操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只有在收到可以进行认证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时,企业才能进行发票勾选认证等操作。如果已经将未收到的发票进行了抵扣,对于后续可以收回的发票,企业需要与销售方协商,由销售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企业可以先根据对应的金额和税额等发票内容进行入账,待实际收到该发票时,再将原件贴入对应凭证后。如果无法收回发票,则需要进行进项税的转出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只有经过确认后的发票,才能用于抵扣操作。
总之,企业在进行发票抵扣时,必须确保已经收到了可以进行认证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对于未收到的发票,企业应及时与销售方协商解决,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入账或进行进项税的转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