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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以用劳务来出资吗?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面有多种选择。首先,他们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以劳务形式进行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时,如果需要进行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当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时,其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载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意味着这些类型的组织无法参与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营。
总结而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他们可以选择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也可以考虑以劳务形式进行出资。然而,对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评估作价,需要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另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排除在普通合伙人的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