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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解散诉讼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当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面临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情况时,他们可能会考虑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将不予受理解散诉讼:
首先,如果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他们的纠纷,例如通过内部协商或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如果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将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这是因为解散诉讼和清算申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需要分别进行处理。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申请公司的清算,例如向有关部门提交清算申请或者自行组织清算等。
总之,人民法院在解散诉讼中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股东以权益受损为由提起诉讼和同时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况。股东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