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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费的会计核算步骤是怎样的?

根据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应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1.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会计分录如下: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其差额借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即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由此可见,企业所售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