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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转让国债收益,该怎么交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被明确列为免税收入。

然而,对于企业持有未到期国债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或购买后未到期前转让的情况,其转让所得中包含的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是否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存在一定争议。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如果在国债到期前将其转让,或者从非发行者处购买国债并在到期前转让,那么按照该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涉及的是企业在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确认问题,计算公式为: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利率÷365)×持有天数。

这意味着,企业投资者在持有国债期间应计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这一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在转让国债时,因取得的收入中包含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而可能产生的税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