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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怎么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需确定,应由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剩余的50%部分,则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由总机构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