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转让的步骤有哪些?注意什么 怎么转让债权人
店面转让的步骤有哪些?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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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很多时候业主买来并不是自用的,因此也就需要考虑出租的问题。那么门面房出租和普通住房出租有什么不同?应当注意哪些注意事项?首先,门面房出租务必要签订“门面房出租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出租合同是日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重要凭证。其次,双方要事先约定好租金,这也是租房中双方最关注的问题,包容马虎。再次,可以约定合理的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适应的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建议可以将押金适当定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如果真的出现了押金不足以冲抵费用的情况,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补足,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门面房出租的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免租装修期,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营业。此种情形下,经双方约定,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一般情况下,只免除租金,水电气等费用还是应当照付。
铺专家回答:
一 店面转让的步骤 1.确定转让人的身份,看他是否有与房东的租赁协议,如果店铺经营者就是房屋的所有者,首先要查看店铺的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并初步咨询转让价格及房屋的租金情况。 2.若有意接手,双方可洽谈房屋租金及店铺经营设备、装修等转让项目的具体价格。若谈定则可预付一定数量的定金,以保证优先接手店铺的权利,定金收取方出具定金收条,收条要写清时间、金额、定金的用途等具体内容。3.双方鉴定《店铺转让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从而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4.合同签署完毕,按合同约定方式结付转让费用。5.转让方有义务协助接手方进行过户变更手续,因此,接手方要及时凭鉴定合同及其他所需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好更名登记手续,以确定经营的合法性二 店面转让的注意事项1.如果店铺经营者也是承租人,则必须查看其与房屋产权人所鉴定的原始合同,并检查其是否有转让(转租)权;鉴定合同时要三方同时在场并鉴字证明。(即产权人、经营者、接手者)因为一般情况下转让之前,转让人都会要求在签定协议之前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这里不注意很容易被骗。 2.注意是整体转让还是空店转让,如果是整体转让请千万点清设备和物品明细,免得少数量或缺质量。3.务必考察店铺转让的原因及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以免跌入转让合同的陷井。 4.务必事先调查清楚您所看中的店铺地段在短期内是否有市政方面的拆迁规划,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5.为了避免造成房东干涉转让的事情发生,请务必在合同签定时与房东约定好:有转让的权利,有优先续租权,房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涉店铺转让。
门面房很多时候业主买来并不是自用的,因此也就需要考虑出租的问题。那么门面房出租和普通住房出租有什么不同?应当注意哪些注意事项?首先,门面房出租务必要签订“门面房出租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出租合同是日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重要凭证。其次,双方要事先约定好租金,这也是租房中双方最关注的问题,包容马虎。再次,可以约定合理的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适应的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建议可以将押金适当定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如果真的出现了押金不足以冲抵费用的情况,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补足,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门面房出租的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免租装修期,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营业。此种情形下,经双方约定,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一般情况下,只免除租金,水电气等费用还是应当照付。
个人借贷判决,其债权可以转让吗
因为借贷纠纷获得了胜诉,将自己的胜诉的判决转让给别人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这里的胜诉结果是自己债权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就行,在此过程中只用通知债务一下,就可以产生债权转让的效果。
01
判决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合同的债权转让不同的是,可能涉及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正常的合同行为中,要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只需要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后,通知债务人一下就行,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因为借贷纠纷已经发生了判决的效力,那么对债权转让来说,只是多一个程序上可以请求强制执行的效果,这样做是否合法,其实是合法的,这里的第三人一样的享有继受人的效果。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这里的权利承受人其实就是债权转让的承受人,他可以依据债权的转让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保护他强制执行的权利,债务人不得以判决或者未经其同意为由抗辩权利承受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02
法无禁止就可为,胜诉一方将债权转让并没有法律上的禁止规定
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多体现在合同法的规定上,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而因为纠纷后起诉,并最终获得了胜诉的结果,这时是进一步确定了债权的内容,而非改变了债权的性质,所以将这部分债权是可行的。
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债权就不得转让,比如双方当事人在之前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不得将债权进行转让,或者这种债权是基于债权人的人身属性所导致的,那么就不得转让;其他情况的转让并不影响效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了对于权利承受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这样看来实际执行过程中,权利承受人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从转让到申请强制执行都没有法律障碍的情况下,胜诉一方将自己的债权转让便是可行的,合法的,受到法律保障的。
结语
为什么债权转让条件如此宽松,或者如此方便呢?这是因为债权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属于合同上主要的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人行使他就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而且权利了延续和传承理应畅通无阻。
权利并不像义务一样需要负担,权利是可以去索要好处,或者享受因此有获得的预期利益,只需要主张就行,而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所以转让的过程中并不会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相反,如果义务转让后,承继人可能因为没有履行能力而导致合同的约定不能按时完成,因而破坏合同的稳定,而权利的转让却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债权转让,判决的债权转让都是没有问题的。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能否转让,取决于债权本身的情况。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该规定是判断债权能否转让的法律依据。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也是债权的一种,在不属于《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情况下,当然可以转让。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尽管该条是在规范生效裁判文书继受人能否申请再审问题,但是该法条已经表明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关于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中,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其中的权利承受人一般就是指债权受让人。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但是当出现《合同法》79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时,不可以转让。如果您的债权不在三种例外情形之中,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根据《合同法》80条的规定,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其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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