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新闻资讯  > 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_信托公司 资产证券化

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_信托公司 资产证券化



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_信托公司 资产证券化

很多朋友对于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和信托公司 资产证券化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信托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2.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的不良资产卖给谁
  3. 房地产信托投资怎么样?
  4. 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质是私募债还是公募债

信托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信托和契约式基金的表现形式很像,两者有共同点,但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两者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监管体系、资金运用方式上有显著区别。

共同点:其都是资产管理行业下不可缺少的工具,其本质上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不同点:契约型(信托型)的基金,那这种基金就是广义信托之一种,和信托一样,契约型基金和信托的大部分特点相同,二者不同地方如下:

1, 牌照不一样

一个信托牌照,一个私募基金管理牌照。

2, 监管不同。

信托受银监会监管,契约型基金受证监会管理的证券基金协会监管。

3, 风控水平不同,

信托公司家大业大,审阅过产品不计其数,每天来求着要钱的公司也不少,风控水平会严格很多。

主体而言项目的研发过程挺相似,契约型基金公司发展良莠不齐,好的契约型基金公司风控才可以和信托相提并论。

4, 契约型基金不可以直接放委贷,不可以直接设立abs(指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没有此限制。

5, 投资范围和灵活性

但契约型基金所涉及的行业更多,投资范围更广,投资期限和方式跟灵活多样。

6, 目前市场表现

信托打破刚兑为大势所趋且收益持续下滑,契约型基金发展迅速为当今市场主要投资品种。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的不良资产卖给谁

您好,自成立以来,我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两次剥离:

1999-2003年四大amc收银行6042亿不良资产, 这一阶段的收购完全由政府导向, 资金多由央行再贷款方式提供, 价格按账面价值。

1999年政府划定不良资产的剥离范围, 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1.4万亿元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按照帐面值剥离,收购资金全部由政府安排,按照回收现金额的一定比例(信达、华融为 1%、东方、长城为 1.2%)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绩效激励。

从2003年起, 商业银行改革加速,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方式也转为非行政审批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进行。

收购价格是按市场价格,而非账面价值。

政府加速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首先对建行、中行注资,推动建行和中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尽快上市。

与第一次政策性剥离的区别是,第二次剥离不再采用按帐面值剥离的方式,而是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由央行牵头组织不良资产包招标,由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加投标,从而自剥离之时起锁定资产损失。

2004年6月,中行和建行再次剥离不良资产共2787亿元(中行1498亿元,建行1289亿元),均为可疑类贷款,采取封闭式招标竞价,信达以约31 %的高价夺标。

这部分再贷款由信达负责偿还,偿还期限为五年。

2005年6月,工行将4590亿元可疑类贷款打成35个资产包,面向四家amc招标,平均转让价格为资产面值的26.38%。

这次竞价中,长城拿到 17个资产包,占该次拍卖资产量的56%,中标2570亿元,东方、信达、华融分别中标1010亿元、 571 亿元、238亿元。

另一方面,银行仍然以定向的方式把不良资产交给对应资产管理处置, 在2005年工行把在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直接交由华融处置。

市场化转型

在未全面转型商业化运作前,财政部给四大amc设立了一定的考核办法。

2004年4月 ,财政部出台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委托代理、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为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运作创造条件。

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新增三大内容:一是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二是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及其他机构委托的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业务;三是运用资产公司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低债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获得重大突破。

四大amc从其他银行收购不良资产。

2004年期间,信达收购交通银行不良贷款、竞价收购上海银行、深圳商业银行等十几家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上万亿元。

目前四大amc已经转型为市场化的资产管理为主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

2008年,财政部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鼓励资产管理公司转型, 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2009年之后,由于政策性任务逐渐完成,四大amc在此后先后加强了商业化进程,虽然具体定位不同,但都在向金控集团方向发展。

2010 年6月信达率先股改,于2013 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 2012年10月华融完成股改, 2013年2月下旬,财政部发函正式批复东方、长城两家公司启动股改方案研究及股改准备工作。

股改使amc由政策性机构向商业性机构的身份转型,还将引进战投、整体上市。

股改的完成意味着获得更多的市场准入,如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放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等,amc已经进入利润高增长期。

房地产信托投资怎么样?

现在的房地产信托一般都是比较严格的。

地产信托项目也是都比较不错的项目了。

个人意见,现在的地产项目收益高,还是比较不错的选择。

当然要选择融资方公司规模比较大的比较稳妥。

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质是私募债还是公募债

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质是私募债还是公募债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原理。

本身是公募还是私募需要看面向发行的投资人:对不特定多数人销售——公募;销售物件、人数、转让限制有一定规定——私募。

信泽金智库经常举办这样的专题,有助你深刻理解。

私募基金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人吗

管理人稽核通过后发售的产品及专案暂时没有特殊规定,是可以的,不过要尽快,等到政策变动就不一定了。

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为什么是私募性质

因为没有自由流通化的平台 而去涉及金额都会很大 风险也很高 一般人是玩不起的 所以定了私募

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分级是怎么设计的

1、分为级和档,级对应不同性质资产,档是各级的细分;

1、如果看到优先1、优先2、优先3的划分,通常可以统称为优先顺序,一般对应现金流;

2、如果看到优先a、优先b和次级的划分,通常优先a就是上面说到的优先顺序,只是没有细化,而那个优先b不对应现金流,而是与c一样对应权益,因此这个“优先b”带有很强的迷惑性,一般我们称之为夹层或者一般a级,之所以可以冠以“优先”一说,是因为其清算顺位在次级之前;

3、但具体对应什么资产,需要看产品说明书,目前各级档的名称制定并没有统一标准。

资产证券化

产品中的分级是

怎样设计的,可以

网上咨询

为什么美国clo是最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援,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自1970年美国的 *** 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援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国内门票收入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哪些

你好,目前还没有,

国内的abs业务属于起步阶段,承做机构风控把关很严,

未来门票收入的现金流并不稳定,也很难预测资料,因此很难做这种abs产品。

我国最早公募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哪家银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

形式、种类很多,其中抵押贷款证券是证券化的最普遍形式。

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可转债是公募还是私募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领域的关系,即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基金关系、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

而可转债券主要涉及到股权和债权的关系。

基于这两种关系,同样的法律空间还可以拓展到股转债方面。

目前我国财经法律还不允许公司间相互直接借债,而是必须通过第三方委托授权,进行企业间的借贷。

如果私募可转债要在法律方面获得认可的地位,那么首先要解决公司间直接借贷的合法地位,因为后者直接定义了面向企业发行债券的合法性。

对于私募可转债的债券和股权目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债券方面有《企业债券条例》、《合同法》和《信托法》里面的条例规定,股权方面有《公司法》相关条例规定。

但是,对于股权和债券之间的转换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定义。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法律禁止的但是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的就是允许的,反之亦然。

因此,中小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原则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现存法条的空缺是未对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进行明确指引,但这并不构成民间自行创新的障碍。

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可转债的立法。

现在涉及公司债的主要由 《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来作出相关的规定。

特别是《公司法》第七章的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措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发债“核准”进行了规定,而核准发债是公开发行的必经程式,这一法条对非公开发债可以解释为不适用。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直到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一些公司发债的杂项事务,这些都可以为非公开发债所用,没有冲突。

对于私募可转债未来的前景,专家认为,私募可转债就好比是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桥梁,如果能够得到相关政策的指引和扶持,那么肯定是利大于弊。

但是,整个的立法过程要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整体步伐。

文章分享结束,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和信托公司 资产证券化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