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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为什么不能随便搬运呢 法官详解侵权风险

疫情之下,“刷”短视频已成为网友“宅”在家中的休闲娱乐方式之一。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创作者“搬运”视频来吸引粉丝的现象。其中涉及哪些法律上的风险?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冯刚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冯刚接受记者采访。单璐 摄

短视频的侵权风险有哪些?

“我们在提供著作权保护的时候,首先要判断这个客体是不是作品。” 冯刚指出,独立创作且能完整表达思想感情的短视频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他介绍,短视频涉嫌侵权的案件大致包括三类:其一是将别人的短视频未经许可进行传播;其二是在制作短视频的过程中,自己利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比如说利用他人音乐作品演唱等;其三是利用他人视频的一些元素重新组合产生新的作品,以此作为自己的短视频进行传播。

这些行为是否都构成侵权?冯刚认为不可一概而论。

其中,直接把他人制作的短视频进行网络传播,涉嫌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自身表演行为播放他人的作品,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而利用他人作品中的一些元素重新组合并形成全新的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则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但他同时强调,《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谁来负责?

类似的短视频侵权行为,谁是其中的责任人?

冯刚表示,短视频的制作者是短视频的权利人,也是它的责任人。“如果短视频侵犯他人著作权,短视频制作者理应依法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能还要承担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任。”

同时,短视频平台也可能存在相应的责任。

冯刚说,在平台没有参与短视频内容生产情况下,如果没有对上架内容进行有效监管,比如知晓有侵权内容但未限制传播扩散、未要求视频上传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播放等,类似情况被视为平台存在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冯刚接受记者采访。单璐 摄

维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那么在维权索赔时,著作权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冯刚坦言,第一要注意的是,要在自己的原创作品上添加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第二,要保存好授权传播的证据;第三,应该保存侵权的证据;第四,应该保存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侵权人盈利情况等影响赔偿定量的证据,并保存权利人向播出平台发出权利通知,对方收到通知的相应证据。

但网络上时而也有一些声音,以著作权人难以寻找、联系不到等为侵权的行为找借口。冯刚认为,这些都不应成为侵权的理由。

他举例说:“虽然网络著作权有很多专业性的内容,可能一般人不是那么全面精准的了解,但是我觉得如果每一个人抱着一个正常的是非观念去看待这个事情的话,就会有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如果不是短视频的问题,比如我自己想做一件衣服,我能随便拿别人的布料,拿别人的针线?我做一个菜,我也不能未经许可去拿别人的这些东西给我自己做。”

他同时表示,现在出现了区块链、时间戳等非常便捷有效、全面、准确的取证方法。“提起诉讼的话,法院也会采取网络审理等信息化、大数据、现代化的审判手段。这样能较好地保护权利人在网络中的著作权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