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连锁店注意事项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加盟连锁店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点,和加盟连锁店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加盟连锁店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加盟连锁店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加盟开店要提前评估市场的情况,很多加盟品牌都是火一把之后完全找不到踪迹了,这是没有经受住市场的考验,因此,选择加盟品牌时候,尽可能选择有加盟连锁体系五六年以上的。
既然选择要加盟这个品牌,自然要深入了解项目信息,要不然加盟之后在了解就来不及了,不能草草的看了宣传资料,就签合同,我们要去实地了解品牌的实力和信息,看看对方的专业程度,以及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尽量多带一些问题过去直接咨询。
加盟不但要了解合同内容,也有权利提出合理的修改,在签订合同时候注意,要求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确定真实拥有要加盟的品牌,并且合约上面对于各项费用要标记明确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要求增加总部违约的处罚条文。
好的员工,对于一家加盟店来说有着如虎添翼的作用,因此人员的招募和培训都非常重要。同时,加盟者应该利用总部的资源,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连锁加盟的基本概念,熟悉产品的特点和功效,掌握基本的销售技巧。一个训练有素的员工会是加盟者得力的助手,为加盟者减少很多的烦恼。
一般来说,加盟品牌自身会有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以保持其品牌的知名度。但是,每家加盟店开业前,仍然需要相应的前期宣传,使加盟店开业后达到最好的营业效果。加盟者通常需要在开店前一段时间就展开加盟店的宣传,以便将整个开店信息告知消费者,使开店当日就能有一个很好的销售状况。
二、加盟连锁店需要了解什么
加盟连锁店需要了解什么,现在很多人都想自己创业当老板,而开加盟店可以直接使用总部的金字招牌,是比较方便的一件事情,下面为大家分享加盟连锁店需要了解什么。
加盟开店要提前评估市场的情况,很多加盟品牌都是火一把之后完全找不到踪迹了,这是没有经受住市场的考验,因此,选择加盟品牌时候,尽可能选择有加盟连锁体系五六年以上的。
既然选择要加盟这个品牌,自然要深入了解项目信息,要不然加盟之后在了解就来不及了,不能草草的看了宣传资料,就签合同,我们要去实地了解品牌的实力和信息,看看对方的专业程度,以及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尽量多带一些问题过去直接咨询。
加盟不但要了解合同内容,也有权利提出合理的修改,在签订合同时候注意,要求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确定真实拥有要加盟的品牌,并且合约上面对于各项费用要标记明确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要求增加总部违约的处罚条文。
好的员工,对于一家加盟店来说有着如虎添翼的作用,因此人员的招募和培训都非常重要。同时,加盟者应该利用总部的资源,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连锁加盟的基本概念,熟悉产品的特点和功效,掌握基本的销售技巧。一个训练有素的员工会是加盟者得力的助手,为加盟者减少很多的烦恼。
一般来说,加盟品牌自身会有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以保持其品牌的知名度。但是,每家加盟店开业前,仍然需要相应的前期宣传,使加盟店开业后达到最好的营业效果。加盟者通常需要在开店前一段时间就展开加盟店的宣传,以便将整个开店信息告知消费者,使开店当日就能有一个很好的销售状况。
不管加盟商想加盟什么行业,都要先进行市场调查,根据市场上什么行业项目经营,就可以选择加盟经营的项目。另外加盟商还要考虑品牌加盟,看看这个品牌是否能够经得起市场的考验,以及同行施加的压力。还要注意那些新兴品牌,因为没有市场经验,很可能“火”了一时,然后便消失了。至少选择有5年以上的连锁经营店。
如果确认加盟这个品牌,首先要相信了解这个品牌的加盟事项,不可以只看一些宣传资料,然后就草率的签了加盟合同。因此,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必须要深入地了解合约内容。
1、首先要求这个品牌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然后确认总部是否拥有实际品牌权。
2、总部要求加盟商支付权利金时,一定要开发票,写清楚具体金额,另外标注,如果加盟商不开店了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
3、货物渠道,总部提供货物渠道时,加盟商可以要求货物的价格,不可以高于市场价,或者高一点也可以接受。
4、加盟商签订的合同,加盟签订的合同上有针对加盟商违反条例的罚款,但是没有总部违反条例的.罚款,所以加盟商有权利提出要求。
加盟商加盟以后,就要有创业精神,配合总部工作,这样才可以共创双赢。由于各个城市和地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相差巨大,所以总部制定的经营策略不一定适用于每一个加盟店,这个时候,不可以和总部发生冲突,要细心的和总部进行沟通,从而商量出解决的法案。
1、在加盟前期,要注意合理的筹措资金,合理的投入资金:
加盟者要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门槛的加盟费用,否则,债台高筑,整日忧心忡忡,对店面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
2、控制好经营成本,规划好进货策略:
规划好进货策略,调节好周转速度,也是控制成本的有效方法,毕竟,商品只有卖出去的才是钱,店面应尽可能避免压货,许多新老板经常出现资金占压严重的情况,资金运作捉襟见肘,很快陷入困境,对季节性滞销货品应及时降价清仓,用新货补充原有空缺。
加盟者必须认识到管理员工是自己的事,而且是必须要做好的事。首先,加盟者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员工。作为管理者,要能充分地认识员工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管理者如果能充分了解自己的员工,工作开展起来会顺利得多。
4、学会管理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为了开拓市场、挖掘新客户,加盟者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法进行营销。比如,联合经营法:可以和附近的咖啡馆、电影院、网吧等具有共同客户群的商业机构形成联营,比如买一种规定的商品将可能获得一张电影票等。
加盟者应该在听取总部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地与总部进行沟通,及时地传递当地的信息,借助总部已有的经验,共同探讨出适合当地情况的经营策略。
1、由于总部对于所有投资者在一致性方面要求严格,投资者若想完全独立自主是不可能的。门店发展的自由度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包括门店的装修风格、食材用料等,一般都需要按照总部的统一标准来执行。
2、由于投资商需要交纳加盟费用,因此,开一家连锁店在前期的投资会相对较大。相比自创品牌,加盟商前期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加盟费,后期还有可能缴纳其他费用,如加盟管理费、材料费用等。
3、鉴于利益归属的问题,很多促销活动,形象建设往往难以迅速而有效地贯彻执行。
4、由于合作合同的限制,投资者必须得到总部同意后方可将连锁店转卖给第三者。
5、加盟店容易各自为阵,缺乏团队合作精神,不便于统一运营和管理。
6、产品价格体系容易混乱,市场易出现波动,不利于品牌整体的发展。
7、在新兴品牌层出不穷的今天,加盟店很容易丧失忠诚度。
这些纠纷的产生大多都是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随着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
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
最后,加盟店的经营条件须包含对连锁店管理系统的使用,如果商家不提供统一的系统,那门店的经营将会被公司隔离出来,门店之间无法相互联系,也会造成会员的流失和业绩的下滑。
三、加盟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2、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
3、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4、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5、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6、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7、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8、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9、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
10、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第
11、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12、第十、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13、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14、盟签约十大注意事近年来,随着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
15、《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6、(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17、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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