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系稳健性提升 加快完善存款保险顶层设计
4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构建新时代更加强健有效的金融安全网——《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十周年”专家座谈会。座谈会上,来自立法工作部门、司法机关、商业银行、高校、学会等单位的专家代表建议,进一步强化存款保险职能,丰富早期纠正、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充实存款保险基金,完善后备融资机制,切实发挥好专业化、常态化风险处置作用,并有必要在金融立法中予以体现。
金融体系稳健性提升
从2015年5月至202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至今已满10岁。
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决策部署。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形成以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央行最后贷款人为支柱的金融安全网。2019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下半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实质化运行,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指导下履行费率核定、基金归集、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具体职能。
10年来,存款保险有效发挥风险监测、防范挤兑、差别费率、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核心功能,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提高了存款人保护水平、促进了高风险银行有序出清,提升了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增强了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我国共有3761家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已累计归集保费3732亿元,累计对数千家(次投保机构进行了核查,对1600家投保机构采取了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措施。
在我国存款保险实践历程中,包商银行风险处置无疑是标志性案例。2020年11月23日,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在存款保险的依法支持下,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包商银行风险处置也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例商业银行通过“接管 收购承接 破产清算”实现完全市场退出的成功案例。
与会专家表示,存款保险推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平稳收官,实现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清算退出市场“零”的突破。这一案例打破了刚性兑付,严肃了市场纪律,为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良性运转提供了成功范例。在座谈会上,参与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的专家表示,“在各方的通力合作下,平稳实现了包商银行的破产公告、数据切割迁移、分账核算等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了包商银行各项处置工作,没有发生挤兑、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和社会事件”。
有关专家表示,《存款保险条例》施行10年来成效显著。存款保险推动了金融风险的早发现、早处置,增强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推动提升存款保险法律位阶
自施行以来,尽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作用逐步凸显,但在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中,仍面临《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等问题。近年来,完善顶层设计、推动出台存款保险法的呼声渐起。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位阶有待提高。”有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应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进行规范。现行《存款保险条例》仅为行政法规,需要提升其法律位阶。也有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权限等规定较为原则,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措施有限,处置措施不完整。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依法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职责权限及处置措施,能够充分发挥存款保险的专业化处置职能,更加有效地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近期撰文指出,要客观地看到,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借助金融稳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立法修法契机,在法律中强化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夯实履职的法律基础,以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风险处置作用。
在座谈会上,多位与会者也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提升《存款保险条例》法律层级,推动出台存款保险法。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已在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多是通过专门的立法进行规定。多数经济体通过较高位阶的专门法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规定,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均制定了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公司法。与会专家建议,应当借助当下重要的金融法修法周期,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包括存款保险职能在内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程序及其和司法破产的衔接,并保持相关法律间的协调。
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机制
在座谈会上,多位专家代表提出,要继续将存款保险纳入中央银行工作系统推进,强化专业化风险处置职能和早期纠正职责,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筑牢金融安全网。
1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银行业风险处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存款保险条例》还不能充分满足金融风险防控实践需要,比如早期纠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工具有待进一步丰富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孟辉表示,在提升存款保险法律位阶的同时,应围绕早期纠正措施、风险处置工具、后备融资机制等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有专家也表示,应进一步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并应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要为早期纠正措施设置明确的时限,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标的机构,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把握好处置的最佳时机,最大程度减少处置成本。同时,要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条件,积极推动争取“接管 收购承接 破产清算”的处置方式,在有效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有序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严肃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
拓宽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也是座谈会上的焦点话题。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基金都有后备融资安排,包括向央行申请再贷款、向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向机构征收特别保护费等。与会专家认为,应加快建立类似的机制,加强风险处置资源积累,拓宽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这有助于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及时补充流动性,提高风险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