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费者网购“后悔权”
更新时间:2025-07-07 16:21:44 •阅读 0
针对线上购物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所见非所得”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设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该制度旨在平衡交易双方信息差,让网购维权更具可操作性。法律也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如鲜活易腐物品、消费者定制商品等,且需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同意。
近年来,因七日无理由退货引发的纠纷不少。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购宠物猫退货纠纷案,消费者在宠物猫未发货前申请退货退款,却遭卖家拒绝,仍强行发货,最终法院判令卖家退还货款。这一判决厘清了关键法律边界:即便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别,消费者在发货前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若因此给商家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司法实践表明,法律并未完全剥夺消费者的单方解除权,而是通过时效界定和责任划分实现权益平衡。
退货纠纷频发暴露出制度落地的复杂性。部分商家拒绝“无理由退货”,或许有其自身考量,比如,担心消费者将网购当作“一次性消费”,违背诚信原则“恶意退货”。
从制度执行层面看,七日无理由退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购无理由退货商品完好标准、运费承担、退货程序等均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仍有商家擅自扩大不退货范围。对此,司法裁判明确,商家需依法评估商品性质,不得任意设限,否则将承担退款责任。
保障网购“后悔权”需要消费者与商家共同遵守诚信原则。消费者应仔细阅读退换货政策,避免盲目消费;商家则需以商品质量和服务体验为核心竞争力,而非依赖不合理限制条款。退货便利性既是商家服务质量的试金石,也是检验市场秩序的重要标尺。随着司法案例的指引和制度的完善,网购消费正朝着更规范、更透明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