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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近日出台政策: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

  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近日印发《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逐步形成了为货币、证券基金、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提供支持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功能比较齐全、运行整体稳健。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认为,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复杂性、开放性显著增强,亟需构建统一高效的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制度空白,通过明确监管主体、标准及流程,强化统筹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具体来看,《办法》共6章37条,聚焦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监管,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制度规则,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检查、处罚、恢复处置、退出等监管规定,实现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标准统一,为金融市场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此前,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分散于不同部门,规则不一。《办法》首次将6类金融基础设施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明确监管分工与责任,并从风险管理、公司治理、运营要求等方面强化监管。”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这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构建统一、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框架,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董希淼表示,《办法》第一次提出“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并明确其认定标准。在维持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现行监管体制不变的基础上,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从而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集中统一监管,更好地维护金融基础设施运行和金融体系稳定性。

  政策实施将对金融市场产生积极影响。田利辉认为,短期看,将推动清算结算、登记托管等核心环节规范升级,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效率。长期看,通过“布局合理、治理有效”的基础设施体系,为跨境金融合作、人民币国际化提供技术保障,将增强我国在全球金融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也需要持牌经营。董希淼表示,近年来,盗用、冒用金融基础设施名义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办法》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设立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非法提供或变相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服务,不得非法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清算”“结算”“支付”“托管”“存管”“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在监管层面,多部门协同发力,持续优化完善规则体系建设。”田利辉表示,《办法》明确了从机构准入、日常运营到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规范细则,在新设机构资质审查环节,力保金融基础设施运行合规且稳健,可以说是监管协同的一项成果,把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办法》既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基础设施的升级需求,也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了制度根基,其落地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安全基因。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统筹监管,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助力金融强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