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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缴纳社保”约定无效 九月起司法新解释施行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实质上是为了回应此前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问题。”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吉睿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虽然在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不缴纳社保费用一律无效已属共识,但就劳动者入职时同意放弃社保后续是否可索要经济补偿,各地法院仍存在不同观点。

  “部分地方法院认为劳动者不愿意缴社保并承诺放弃的情况,对于未缴社保,不可完全归责于用人单位。另有部分地方法院认为劳动者曾经同意或主动要求不缴社保,仍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吉睿进一步解释说。

  伦敦大学亚非研究院研究员、全国青联委员薛子敬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采访时强调,裁判尺度不一,可能导致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在不同地区面临不同判决,也可能使小型企业在不同城市设厂时,因社保执行差异带来用工成本波动。

  “这并非简单将成本转移给企业,而是对社会公平与制度可持续性的根本保障。”薛子敬指出,统一司法标准、增强制度刚性,可以有效堵塞漏洞、消除不公平竞争,推动所有企业在更规范的轨道中运行。

  另一方面,吉睿表示,该司法解释还将有利于不同地区劳动者就社保问题得到同一保障。“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参保普遍更规范,而欠发达地区劳动者往往因现金流等现实考量,更缺乏长远保障。统一裁判标准,是对公平诉求的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所带来的公平性不仅体现在不同地区之间,更体现在不同企业之间。

  北京市朝阳区一家面馆的负责人俞震杨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过去一些餐饮店的员工在签劳动合同时,往往更倾向于放弃社保,换取更高的实际收入。在他看来,这次司法解释影响到的是此前就不规范的企业,“新规迫使它们不能再通过压缩员工生活保障来节约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我们创造了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不少外资企业在社保缴纳方面更为规范。如果我国企业希望在未来走向全球、提升国际影响力,显然不能以压缩员工权益、剥夺他们未来生活保障为代价。因此,这条解释实际上也有助于推动我国劳动体系向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吉睿补充说。

  当然,网络上也有不少声音担心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会使得企业面临成本压力,从而导致其有减小投资规模、裁减员工的倾向。

  对此,早在今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就已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通知规定,参保企业须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7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不仅如此,多地为了纾解企业在依法规范缴纳社保时的用工成本压力,还提供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作社等用人单位在招用“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等19类人员时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虽然短期内,或许会使得部分企业面临成本压力,但从制度角度看,这是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信任的必要步骤。”薛子敬说。

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