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合肥分公司被责令改正 为锦龙股份控股子公司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黄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存在违规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黄莉作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黄莉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询,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龙股份”,000712.SZ,持股67.77%。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违规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2025年9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和问责报告,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8月4日
关于对黄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黄莉:
经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存在违规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于2025年8月2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8月8日
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