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IPO:“清仓式”分红后募资补流动、研发费用率低
中宏网讯 据北交所网站6月12日消息,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定于2025年6月19日上午9时召开2025年第10次审议会议,审议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能之光或发行人)的首发上市申请。作为二次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能之光不仅报告期内将两年利润近乎“清仓”式进行分红后再募资补流动的现象引起关注,同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却连年研发费用率不足3%的情况,也让投资者对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含金量产生质疑。
“清仓式”分红后募资补流动
招股书显示,在2022年初二次挂牌后,能之光即进行了一次分红,以2021年度总股本数每10股派发2.32元红利;随后在本次上市辅导前夕以2022年度总股本数每10股派发2.78元红利。以此计算两次分红金额约分别为1500.92万元、1798.51万元。
图片来源:发行人申报稿
2021年至2023年,能之光营业收入分别为52908.49万元、55563.99万元、56921.6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414.56万元、2186.49万元、4980.77万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780.48万元、1580.02万元、4318.29万元。以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孰低计算,2021年和2022年度分红金额占当期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4.30%、113.83%。
2024年8月30日,北交所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件审核业务指引,对拟IPO企业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等情况作出规定。其中指出,报告期内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占净利润比例超过80%;报告期内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占净利润比例超50%且累计分红超1亿元,同时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占募资总额比例超过20%,保荐机构应审慎推荐。经计算,能之光2021年和2022年度分红金额占2021年至2023年3期净利润(与扣非净利润孰低)的比例约为42.97%,虽然不到50%却也相差不远。而本次IPO,其拟募资总额为16008.45万元,其中拟用于补充流动的金额为3350.00万元,占本次拟募资总额的比例约为20.91%。且不难发现,补充流动的金额与分红金额几乎相同。
对应的是,2021年至2022年度,能之光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9983.04万元、-5422.91万元,流动负债分别为21636.93万元、19251.44万元(其中短期借款分别为17022.95万元、14776.26万元,应付账款分别为1938.43万元、1204.58万元),而货币资金仅分别为3126.00万元、3059.51万元。对于2021年和2022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且货币资金难以覆盖应付账款及借款的情况下近乎“清仓”分红的合理性,能之光未予回应。
研发费用率低高企含金量几何
2021年至2024年度,能之光研发投入分别为657.34万元、1033.17万元、1092.84万元、1319.29万元,各期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4%、1.86%、1.92%、2.16%。经计算4个自然年度平均研发费用率仅为1.795%。
图片来源:发行人招股书
而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其中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图片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此外,报告期内能之光以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方式与高校研究院进行产学研开发项目。其中报告期内合作研发机构为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在连年研发投入不足3%的情况下,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合理性及合作研发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能之光也未回应。
连遭监管层点名内控制度管理或应加强
作为IPO且在股转系统二次挂牌的企业,不得不提下IPO前夕能之光接连被监管层“点名”的情况。
2024年4月,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因能之光挂牌时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且未规范,施振中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并参与代持事项,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能之光、时任副总经理施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2024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根据对能之光现场检查情况出具了《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关注。2024年6月,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出具《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认为能之光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认为董事长张发饶、董事会秘书蓝传峰及财务总监王月先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对能之光、张发饶、王月先及蓝传峰进行监管工作提示。
除了被监管层“点名”之外,能之光的内控制度也存在薄弱的情形。招股说明书显示,能之光存在其他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情形,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缺少参会人员签字;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内容关于资金用途明细的内容披露有误;未按规定编制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凭证,部分会计凭证制单、审核为同一人,未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2023年年度报告中对关联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预计担保及执行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等。
图片来源:发行人上会稿
截至上会稿签署日,张发饶直接持有发行人13.84%的股份,通过持有一致行动人宁波微丽特股权间接控制公司26.46%股份,通过持有一致行动人宁波能馨间接控制公司6.26%股份,通过一致行动人张发饶之配偶YUHUA LI、张发饶之子女QINYA ZHANG、张发饶之子女GAOXIN ZHANG及张发饶之子女JARED ZHANG分别控制公司1.71%、0.95%、0.95%及0.95%股份,因此,张发饶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为51.13%,为公司的实控人。在问询函中,北交所明确指出实际控制人配偶与子女均有加拿大国籍,中介机构因个人隐私未获取实际控制人子女QINYA ZHANG的银行流水,基于此,北交所要求能之光说明未获取实际控制人子女QINYA ZHANG的银行流水的原因,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充分,核查是否受限、核查程序是否能支撑核查结论。在如此重要的时间节点,实控人子女的资金流水都获取不到,这一情况似乎再一次充分暴露其内控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而能之光并未将内控制度方面的风险进行披露。
作为一家从事高分子助剂及功能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之光此次IPO拟募资16008.45万元分别用于“功能高分子材料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功能高分子材料扩产项目”实施主体为赣州能之光,具体为对车间五、车间六的装修改造,将新建功能高分子材料生产线15条,引进自动化生产设备264台(套),规划增加功能高分子材料30000吨,进而巩固市场竞争优势、行业地位和整体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