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门难、走过场、缺监督 股东会欺“小”现象当休矣
“没有提前登记,不能进去”“没有安排交流环节,建议不要过来”“投票结果回去看公告”……2024年度股东大会进入尾声,部分中小股东的参会体验冷暖自知。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调查,部分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有小股东被“邮箱故障”“未登记”等理由挡在门外,不少公司股东大会现场鲜有中小股东参会;有些公司董监高“选择性出席”,交流环节则沦为“隐形程序”;个别公司甚至连投票结果都不在现场公布,让股东“等公告”。
本应是全体股东共商大计的“议事厅”,为何成了中小投资者的“空心剧场”?不少受访人士对记者表示,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小股东的相关权益应切实予以保障。
小股东“进门难”
对部分公司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第一步——报名登记,就已困难重重。
东江环保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报名环节比较典型,有投资者按公告要求向指定邮箱发送参会申请,却收到“邮箱地址不存在”的系统提示;拨打公司公开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尽管公司事后解释为“网络故障”,但投资者质疑:连基本的通信渠道都不通,如何保障中小股东参会权?
类似案例并非个例。奥特迅的小股东携带证件前往参会,却因未提前登记被董秘拒绝入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杰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该规定的表述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而以股东未提前登记参会信息为由拒绝出席,显然违背前述规定。
有资深董秘解释,现行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模板中仍保留登记内容,主要是为了提前做好现场管理准备。“若现场参会股东较多,提前登记能避免秩序混乱。理论上,未登记的股东只要核对身份无误,应允许入场。”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将登记变为“隐形关卡”,导致小股东被拒之门外。
业内人士认为,中小股东本就因持股比例低、时间成本高等因素,参会意愿较弱,若上市公司再设置障碍,将进一步削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以广东、深圳辖区上市公司为例,2024年度股东大会中,国联水产现场无中小股东现场参会;中金岭南、精艺股份、金溢科技、达实智能等公司仅有1名中小股东到现场;国星光电、宝莱特等公司也仅有2名中小股东现场出席。
会议程序“走过场”
有多位中小投资者向记者反映,参加股东会的体验不佳——会议流程敷衍、董监高缺席、不安排交流环节。
比如,有公司董监高“选择性缺席”。东江环保2024年度股东大会现场,9名董事仅2人现场出席,董事长以“公务出差”为由缺席;但就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随即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9名董事全员到场。业内专家直言:“9名董事能集体参加董事会,却抽不出时间参加股东大会,显然存在轻视中小投资者的倾向,这样的股东大会难逃‘走过场’之嫌。”据记者梳理,类似董监高缺席情况,在中金岭南、风华高科等公司同样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调整了董监高出席要求,由“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改为“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管列席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质询”。但有专家向记者表示,规则调整是为了董监高灵活安排工作,不代表可以理直气壮让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上市公司仍应重视股东大会这一沟通平台,尽可能安排高管现场参会,与投资者充分交流。
有的独董述职“流于形式”。根据规则,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但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公司仅由1名独董代表述职。一位黄姓投资者向记者反映:“我参加的两场股东大会,独董述职都只有1人代读,内容大同小异,完全没体现个人履职情况。”中证投服中心此前股东会专项行权活动也发现,不少上市公司存在独董述职报告仅由1人代读的情况。
有的公司交流环节“尽量不设”。据投资者反映,贵州茅台、格力电器等市场关注度高的公司,会主动与投资者深入交流,但有些上市公司选择“回避”。某上市公司董秘向记者透露:“有的小股东只买100股,参会就是为了提尖锐问题,增加了会议组织的难度。我们尽量不设现场交流环节,让他们会后单独约时间。”东江环保更是直接向报名股东发信息称:“目前仅有您1名中小股东报名参会,股东大会未设置交流环节,可能影响您的参会体验。建议您后续单独约时间来公司调研交流。”
对此,周杰表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小股东出席股东会确实可能提出“尖锐”的问题,但这是小股东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而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直面质疑并规范回应。
某上市公司董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无论是否有外部股东参与,我们的股东大会始终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作为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不仅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平台,更是展示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窗口。我们尊重规则,更敬畏每一位股东的权利。”
表决结果“会后查公告”
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规则的“选择性执行”,在表决结果披露环节暴露得尤为明显。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主持人应在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这一规则的核心意图,是通过现场即时公开表决结果,确保股东(尤其是现场参会股东能第一时间知晓决策过程,同时通过“现场股东 见证律师”的双重监督保障结果真实性。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规则在实际执行中被一些公司层层消解。
在结果披露环节,不少公司仅公布现场投票结果,最终结果(结合网络投票需通过公告查询。东江环保的股东大会上,主持人连现场结果都未公布,直接告知现场股东“最终结果请以公司公告为准”。
面对规则执行偏差,多位上市公司董秘解释称:“股东大会密集期,有时候要到下午5点才能拿到网络投票结果,后续还需结合现场投票结果统计复核,等待时间太长,只能先公布现场统计结果。”
还有一些上市公司选择上午召开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大概率早于网络投票截止时间,这样也将违反规则要求。
在计票监票环节,监管要求明确: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若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多数公司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数量稀少,推举股东代表的程序往往难以落实,计票监票工作实际不得不由见证律师代为执行。
有专家表示,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设置了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环节,同时律师需要发表见证意见,若是会后公司自行统计投票结果并通过公告对外公布,谁来确保表决结果真实、可信?
多措并举护好全体股东“议事厅”
业内人士认为,部分股东大会的“空心化”,折射出部分上市公司“重大股东、轻中小股东”的心态。要改变这一现状,可以多方合力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是上市公司须遵守规则。公司要主动清理参会“软障碍”,提供便捷的线上线下渠道;优化股东大会流程,确保交流环节不走过场。董监高也要重视与投资者充分交流的机会。
二是监管须“动真格”。对于股东参会率长期过低的上市公司,进行监管问询,并作为信息披露质量考核的一部分;对人为设置障碍、程序严重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是中小股东要“主动行权”。中证投服中心等机构继续发挥“示范作用”,通过现场提问、公开质询唤醒小股东权利意识。投资者自身也应意识到,“用脚投票”之外,“用手投票”同样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四是鼓励股东大会对媒体开放。引导媒体跟踪并深入报道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一些“问题公司”的股东大会,形成“全民监督”的舆论氛围。
当股东大会不再是“大股东的联欢会”,而是全体股东的“议事厅”;当小股东不再为“进门”焦虑,当会议不再是“流程表演”,当规则不再被“虚置”,股东大会才能真正成为连接公司与股东的“信任桥梁”。